王某婚前贷款买了太原一套位于小店区的两居商品房,网签合同登记在自己名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半年后,王某与冀某结婚,这期间办理了房产证,三年后,二人离婚。法院判住房归王某所有。
离婚后,冀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如下:虽然该住房系被告王某的个人财产,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按揭贷款共计180000元,王某应支付自己一半的按揭款。住房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但王某表示,贷款均由其母亲张某代为还款,所以拒绝分割。
律师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冀某有权要求王某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但如果王某能证明该住房贷款为其母亲张某还款,可以出示其名下银行账号的账户明细、取款凭条、存款/转账凭条、定期存单、会计分录单、进账单第一联(代贷方传票)及其母亲张某名下的账户明细等证据。如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将得到支持。
据悉,无论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形态如何转化,例如由婚前货币财产转化为婚后固定财产(所有权需登记在出资人个人名下),或者由婚前固定财产转化为婚后货币财产,其财产性质是不变的,仍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财物,通常情况下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分割时还需充分考虑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价值在婚后新购买财产的价值中所占的比例,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