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老王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卖给了老张,双方在办理买卖合同时为了省税费,原本价值120万的房子在合同中约定交易价格为80万。
在签完合同后,双方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老张并未按约付清全款,仅将老王之前向自己借的20万元予以冲抵。老张说自己拿房子去贷款,钱一到就把剩余房款还给老王。老王一直催促老张赶紧办好贷款还自己钱,但老张一直谎称没有办下来贷款,故意拖欠老王的钱,于是老王将老张诉至鼓楼法院,要求他偿还自己的100万元房款并且支付利息。
面对老王的控诉,老张辩解道:“这套房子的转让价款是80万元而非老王所说的120万元,这是合同里约定的。”双方对于房款争执不下,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80万元,原告称实际交易价格为120万元,由于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实际交易价格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故涉案房屋的出售价格应为80万元。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对被告的付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调整为未付购房款60万元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的利息。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老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老王购房款6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1.3倍计算的利息。 通讯员 古研
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林强国